道路保洁责任主体:城市道路、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在城市化地区内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的特定公路路段、街巷里弄内通道和村内通道等公共场所,其清扫保洁服务分别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
作业要求:道路保洁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作业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安全、有效,车辆的作业噪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噪声标准,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应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间,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作业时无明显扬尘现象,使用的清洗剂等产品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及时收集作业产生的垃圾并投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将其混入废物箱或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应急处置: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相关知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尊重作业人员劳动、配合清扫保洁作业的意识。
评议和社会宣传:本市建立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道路保洁评议机制,对道路保洁质量进行考核,并定期组织开展评议活动。同时,各区(县)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保洁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公共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