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方发言,再由被告方进行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则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宣判:定期宣判、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