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自离婚登记申请成功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
除非一方存在严重的智力残疾,否则任何一方有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